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149號
原   告  羅宇琇
被   告  劉清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3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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