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319號
原 告 甘如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4,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台
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