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徐朝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佳霖 、 徐炳輝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
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79,700元未繳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