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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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小字第1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送達代收人 林鴻霖
被 告 林書田
送達代收人 林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本
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3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