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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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463號
原   告 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茂盛
訴訟代理人  陳韻安
原告因請求被告 彭惠甄 給付管理費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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