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06號
原   告  林淑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晴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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