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06號
原 告 林淑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晴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