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丙○○兼杜李
乙○○兼 杜子 甲○○兼杜子被上訴人丁○○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丁○○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上訴人等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法官李伯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