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9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0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一五號、第三四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被訴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應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以同一罪刑,上訴人不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死亡,有上訴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上訴人被訴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