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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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152號
原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君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4月12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佳里區東勢角段755、756、757、758、759、760、761、766、823地號,及同段114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 陳清福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補正之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