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4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奕棋等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被繼承人余遠營
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塗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而
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余奕棋、吳**2 人,然觀諸卷內
資料,原告起訴非以被繼承人余遠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有欠缺,且因繼承人間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原告
亦未就被繼承人全體遺產列入起訴聲明之範圍,本院已調閱
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閱卷並補正被告全體繼承人年籍
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說明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