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聲字第4號
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虎簡字第11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 韓麗金 之債權人,為瞭解案件之情形,以利後續逕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避免同一事件重複起訴,浪費司法資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及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相關證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事件被告韓麗金之債權人,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為證,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亦未提出任何關於其有取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明,縱其為韓麗金之債權人,參酌聲請人閱覽卷宗之目的在實現債權,就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