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乙○○、甲○○均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乙○○、甲○○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