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0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083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已提示,提示日為何(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