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 圖利容留 性交罪等案件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等如附表所示之2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之圖利容留性交罪部分雖已於99年8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處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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