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玖月 。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1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4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5至編號11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2、13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14、15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