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易字第59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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