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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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4號受刑人乙○○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受刑人姓名「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著有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受刑人之姓名「甲○○」係姓名「乙○○」之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故以裁定將其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