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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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秩字第三八號
移送機關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基警分一秩字第一五五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十八時三十分。
(二)地點:基隆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以言詞及手勢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有臨場檢場現場紀錄在卷。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