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本院新竹簡易庭所為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二五一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二六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黃美盈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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