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九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源仁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右當事人間聲請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范國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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