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告辛○○被告丁○○
乙○○戊○○丙○○甲○○己○○庚○○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乙○○、戊○○、丙○○、甲○○、己○○、庚○○等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姿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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