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郝晶瑜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柯錦元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提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