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8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
案號:八十八年訴案由:偽造文書等
一、函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請 惠予 提供被告乙○○銀行MASTERCARD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所盜用消費之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過院參辦。
二、函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七─0000000分機二一六):請惠予提供被告乙○○於八十八年三月間,持貴行卡員 張春金 所有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所盜用消費之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過院參辦。
三、函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惠予提供被告乙○○於八十八年五月間,持貴行卡員 陳玫伶 所有之玉山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所盜用消費之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過院參辦。
四、函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惠予提供貴行客戶丁○○所持有之花旗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八十八年四、五月間遭被告乙○○所盜用消費之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過院參辦。
五、函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惠予提供貴行客戶丙○○所持有之上海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八十八年四、五月間遭被告乙○○所盜用消費之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過院參辦。
六、函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惠予提供貴行客戶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所持有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八十八年四、五月間遭被告乙○○所盜用消費之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