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玉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玉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玉簡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賭單拾捌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所援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犯罪之證據如下:⑴被告甲○○在警訊中的自白。
⑵證人即被告同居人 林福田 在警訊中的證述。
⑶扣案之簽賭單十八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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