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由福建金門監獄執行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零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係造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五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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