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正輝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正輝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2日晚上11時許,至臺中市○區○○路○○○號之「心之國度」社區,以徒手扳動、搖晃等方式打開社區鐵門,侵入該社區機房內。被告於進入機房後,復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雨傘破壞該社區監視器,致該監視器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該社區住戶。嗣經社區住戶即告訴人王瑞草發現後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罪、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部分,依同法第357條、第308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侵入住宅犯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宋富美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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