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下午十四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龍潭國中前,因向告訴人甲○○索討債務不成,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受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訊問時表示撤回告訴,有該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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