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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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告 范姜群麗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 律師

劉曜暉 律師

被告 劉恒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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