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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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1號
原告 章啓光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 律師
被告 黃翊鈞
兼
被告 黃翊翔 (即黃懷毅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暨114年1月21日所為命補上訴費用之裁定、114年2月25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其正本、原本及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暨命補費、駁回上訴裁定之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有附表中關於「 章啟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章啓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暨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命補上訴費用之裁定、114年2月25日所為駁回上訴裁定之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有附表中,關於「章啟光」之記載,顯為「章啓光」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