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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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5號
聲請人 陳東寶
相對人蔡氏市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州基隆郡双溪庄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蔡氏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之失蹤人蔡氏市失蹤前最後戶籍址為臺北州基隆郡双溪庄三叉坑字三叉坑二十六番地,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資料為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