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1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政林文龍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 律師 王禹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