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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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9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志政

林文龍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 律師

王禹傑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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