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6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即反請求

相對人A01

非訟代理人 黃國政 律師(僅代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相對人

即反請求

聲請人A02

A03

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6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關於「A0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A01」。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該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