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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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6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即反請求
相對人A01
非訟代理人 黃國政 律師(僅代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相對人
即反請求
聲請人A02
A03
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6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關於「A0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A01」。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該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