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676號原告 曾士展 被告 羅耀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03號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法官陳秋君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王韻筑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