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徐凱玲 被告 陳品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鄭莉玲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