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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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25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4所示偽造之署押共參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肆枚均沒收。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證人即 銘龍 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銘龍公司)負責人乙○○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銘龍公司99年2月5日、同年3月5日、同年5月5日之薪資領取簽收單、被告之外勞居留資料、甲○○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銘龍公司新進人員履歷表、甲○○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已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及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二)即99年2月5日利用不知情之同事幫其簽署甲○○之署名,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甲○○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型,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另不論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二)先後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於密接之時、地,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以1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居留證逾期,恐遭遣返,為隱匿身分而利用被害人甲○○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以應徵工作而為本件犯行之動機、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行為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本件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故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名共計4枚,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
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文件名稱│欄位│應沒收之│││││││偽造署押│├──┼───┼──────┼────┼───┼────┤│1│97年6│桃園縣蘆竹鄉│銘龍新進│應徵人│偽造「林│││月12日│中興1街1號│人員履歷│簽名│金香」之││││「銘龍電子有│表││署名││││限公司」││││├──┼───┼──────┼────┼───┼────┤│2│99年2│同上│銘龍電子││偽造「林│││月5日││有限公司│簽名處│金香」之│││││薪資領取││署名│││││簽收單│││├──┼───┼──────┼────┼───┼────┤│3│99年3│同上│銘龍電子││偽造「林│││月5日││有限公司│簽名處│金香」之│││││薪資領取││署名│││││簽收單│││├──┼───┼──────┼────┼───┼────┤│4│99年5│同上│銘龍電子││偽造「林│││月5日││有限公司│簽名處│金香」之│││││薪資領取││署名│││││簽收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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