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13號上訴人 詹文娟 被上訴人 彭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13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