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權利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 莊臣呂恩鴻 即原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9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紘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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