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93號上訴人即原告超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
5年8月26日所為104年度建字第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8,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