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212號聲請人 黃證 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晨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