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09號聲請人文慈電腦打字排版社法定代理人 杜坤奇 聲請人 杜坤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彭盛豐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聲請人欄記載為「文慈電腦打字排版社
杜坤振」,惟「文慈電腦打字排版社」為一合夥團體,負責人為杜坤奇,並非杜坤振。又聲請狀狀尾又僅有「杜坤振」之印章印文,則本件聲請人究為何人?(◎如係合夥團體「文慈電腦打字排版社」,則應於聲請狀載明負責人之稱謂及其姓名、住居所之相關資料,並於聲請狀上一併補正該合夥團體及其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如係「杜坤振」個人則應更正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資料)。
㈡如合夥團體「文慈電腦打字排版社」及「杜坤振」個人二者
均為本件聲請人,則應於聲請狀載明合夥團體負責人之稱謂及其姓名、住居所之相關資料,並於聲請狀上一併補正該合夥團體及其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並應敘明本件5件本票之持有關係為何?(◎究係聲請人二者共同持有該5件本票?抑或何人分別各自持有何件本票{即何件本票分別由何人持有,須詳細載明各自持有的票號本票分別為何}?)㈢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