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13號原告 詹文娟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陳妍伊 律師被告 澎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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