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告 劉晶晶 原告 張文齊 原告 張閔淳 原告 張閔婷 被告鼎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華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權關係不存在,經查被告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區○○路○○○號1樓,有公司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