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昌華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11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所載「1年」,誤載為「有期徒刑11月」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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