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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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44號原告 詹佩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統進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年齡(出生年月日)、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提出兩造結婚證書或被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年齡(出生年月日)、真正住所或居所(人在臺灣或出境?),亦未提出有關被告甲○○之任何足以識別其身分,及住居所之相關資料,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