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再字第22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借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5,812元,應徵裁判費562,6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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