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感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感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3年度感抗字第237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即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滿一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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