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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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黃俊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6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