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中華民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95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丙○○○、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丙○○○、乙○○業於民國96年3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丙○○○、乙○○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惟亦因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以96年度抗字第46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上開案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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