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