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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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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