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274號上訴人丁○○
丙○○甲○○乙○○上列當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因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法院於民國96年2月6日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萬零伍佰陸拾參元(見原審卷第26頁),上訴人並已於同年月12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見原審卷第2頁),兩造就訴訟標的價額俱無異見,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拾玖萬陸仟參佰參拾貳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淑芬